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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交易条款

§1签约方 / 责任范围

(1) 您所有订单的卖方及独家签约方均为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
德国对外贸易和对内引资有限责任公司
Germany Trade and Invest
Gesellschaft für Außenwirtschaft und Standortmarketing mbH'
Hauptsitz(总部)
Friedrichstraße 60
10117 Berlin

总经理:
第一总经理:Dr. Jürgen Friedrich
总经理:Dr. Robert Hermann
注册法院:Amtsgericht Charlottenburg(夏洛滕堡地方法院)
注册号码:HRB 107541 B
电话:+49 30 200 099-0
传真:+49 30 200 099-812
office@gtai.com

(2) www.gtai.de和www.gtai.com网站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须且仅须遵循以下在订购时刻有效的一般性交易条款签订合同。

(3) 我们的一般性交易条款唯一适用。除非我方明确表示同意,由客户提出的与供货方一般性交易条款不符之处,我方不予接受。

§2 签订合同

(1) 我方在网上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对客户来说不具备客户与我们签定合同的约束力。客户通过我们的网站发送订购请求后(点击“付费订购”),即与我方缔结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 您的订单在发出后将立刻收到一封自动回复的确认和接受订单的邮件,以及一个下载地址。通过此确认邮件和给出下载地址,购买合同即为生效。

§3  支付,延误

(1) 产品价格以订购时刻我们网页上给出的价格为准。所有价格均包含法定增值税,有可能产生的运输费用将会专门列出。

(2) 除长期订阅协议外,对于印刷品,客户应在收到商品14天内付款。如使用信用卡支付,在签订合同时即应付款。对付费电子版内容(下载文件)或选择凭“帐单”付款时,则采用月结方式。客户应在收到帐单后14天内付款。

(3) 供应出版物或期刊时,购货款应以转帐到供货方帐户的形式支付。

(4) 供应数字版内容(下载文件)时,购货款可以转帐到供货方帐户的形式或通过信用卡(VISA、美国运通或万事达)支付。欧盟以外地区支付数字版内容仅可用信用卡支付。在订购完成之时,即进行支付结算。

(5) 如果客户延误支付,我方则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额度按照高于欧洲中央银行基本利率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滞纳金则按照高于欧洲中央银行基本利率8个百分点计算。如果我方滞纳金计算过高,客户可以举证根本不存在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或损失程度远低于索赔数额。

§4 订阅

(1) 客户可签订年度订阅协议预订期刊和全球招标信息,如果在协议到期前六个星期没有以书面形式申请取消协议,则订阅协议自动延期一年。若客户不想延期,只需及时提出申请,取消协议。以邮戳日期为准。我方会预先开出一年的帐单。

(2) 试读样刊为特殊价格,样刊订阅方式有以下两种:

  • 双月刊:三期;

  • 月刊:三期。

帐单将随第一期刊物一并寄出。

如果在收到付费试读订阅的第二期样刊后五天内没有以书面形式申请取消,试读订阅则自动转为年度订阅。如果不想转为年度订阅,只需及时提出申请取消协议。以邮戳日期为

(3) 免费试读订阅在结束之后会自动停止寄送。

§5下载/发货

(1) 对于订购的电子版商品,注册用户可直接在网上下载、阅读或保存。

(2) 印刷品会在订购后的最长五个工作日内发货。对于有可能出现的推迟供货,我们会在相应商品页面上标明。我们标出的发货时间以客户按要求及时且正确地履行义务为前提,特别是客户在订购时需提供正确的送货地址。

(3) 如果我们在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由于送货商未能履行协议规定义务,而无法向客户送达订购的商品,则会立即告知客户。客户已支付的费用会立即退还。客户的法定权利会不受伤害。

§6 接收延误

(1) 如果客户接收延误或出现其他违反合作义务的情况,我方则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可能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且保留其他权利。

(2) 在滞纳期内,销售款项会产生利息。滞纳金按每年高于基本利率五个百分点计算。企业客户的滞纳金则按每年高于基本利率八个百分点计算。

(3) 客户有权进行证明损失没有达到或远低于索赔数额。在此期间货物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由造成接收延误或违反义务的客户承担。

§7终止合同时的退货运费

如果您使用退货权,您将承担退货产生的直接费用。

§8 保障

在物品及权力受损方面遵守法律规定。所有产品描述均为指导性的,无担保责任。

§9 责任限制

(1) 对于企业用户,除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外,我们只对由我们及我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相关负责人蓄意或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对其他义务执行人,只有在其蓄意以及因重大疏忽而违反了重要合同义务时,我们对因其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负责。除故意或者重大疏忽外,我们及我们的法定代理人和相关负责人仅对签订合同时典型可预测的损失负责。

(2) 对于个人用户,我们及我们的义务执行人在因疏忽而轻度违反义务时,则按照商品种类对可预测的、合同中典型的、直接的一般性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因疏忽而轻度违反非重要合同义务,且合同的履行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则我方及义务执行人对此不予承担责任。

(3) 该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产品责任或担保问题,也不适用于人身或健康受损及人员死亡的责任问题。

§10 数据保护

我方会根据数据保护法律与法规的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您的同意,我方不会向他人透露您的信息,或只在办理合同所需程序框架内向有关方提供您的信息,如受委托的货运公司。

§ 11 消费者的投诉,解决纠纷

根据现行法律,我们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解决商业纠纷的欧洲网络平台(简称:OS平台)的存在。 这项协议是法庭之外替代性的解决纠纷的程序。该网络平台的建立是由欧盟负责。您可以在以下链接获悉该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

我们向您指出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没有义务,也不准备加入在OS平台框架下的解决争议流程。

§12 适用的法律,仲裁地

(1) 在不得导致消费者被迫丧失消费者保护法规中的权利的情况下,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如果合同方是商人,在没有特殊理由为处理纠纷设立一仲裁地的情况下,由我们总部所在地柏林的法院负责仲裁。这也同样适用于在欧盟境内无居住地的客户。

§13 最终决议

如果本一般性交易条款中的某一条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其它条款的规定不受该无效规定的影响。对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则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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